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讲座
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扩大内需、提振消费信心、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条件。 它能有效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普遍提高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发 展 能力,并有力地拉动国内需求,实现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我理解,对第一类群体,参加养老保险是强 制 性的;对第二类群体,参加养老保险带有一定的自愿性。
2、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基金构成。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这既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明确了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应履行的责任。
3、缴费办法和记账方法。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考虑。一是对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地方,看来需要对单位缴费基数作出必要的修改;二是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要不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需要认真研究。
4、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和收不抵支问题的处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这既体现了国家对老职工历史贡献的肯定,也表明了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是高度负责的。
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由机关转入企业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谁来承担;二是政府如何承担,是承担兜底责任,还是发生一笔解决一笔。
另外,对非国有单位职工来说,看来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值得研究。
5、个人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并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过去,由于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许多人存在着提前支取个人账户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削弱了养老保险制度
应有的功能。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已经得到解决。因此,社会保险法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作出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的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
这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过去参保人死亡,可继承的只是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个人账户余额,这与以往的规定是不同的。
6、养老金的构成和计发办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在这里,社会保险法既明确了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又明确了计发养老金需要参考的各种因素。同时,把基础养老金改为统筹养老金,用词上也更加准确了。
7、享受养老待遇条件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过去,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往往采取一次性的处理办法,即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这种做法既不科学,也达不到参加养老保险的目的。
这次,社会保险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作出了可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8、参保人死亡和因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保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国家将建立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制度,以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二是国家有可能放宽因病退休制度,将不具备现行病退条件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9、养老金的调整。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