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作者:  出处:  更新时间: 2008年01月30日 
 
  职业名称
信用管理师。
 
  职业定义
在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应变能力,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协调与沟通,团队合作意识强。
 
  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含同等历)。
 
  培训要求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助理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60标准学时;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30标准学时;高级信用管理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系统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经师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培训助理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具有信用管理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2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培训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3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3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培训高级信用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高级职称和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从事信用管理工作或征信技术工作满5年,且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者。
 
培训场地及设备
具有电教设备的标准教室。
  鉴定要求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申报条件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与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或计算机考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信用管理师和高级信用管理师鉴定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考评人员和考生比例
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的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且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3人。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