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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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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上传人:蓝天 2022/5/25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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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
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 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建立科学公正、
真实有效、责任清晰向建设单位申请阶段验收。
第九条 阶段验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当明确各专业验收组 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进行抽查,并 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复查记录》(附件6)。
第十条 验收组应当提出验收意见。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建设单 位根据验收意见出具《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附件7),并报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不符合要求的,验收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施工 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阶段验收前,应当填写《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通知 书》(附件8),书面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出具《天津市 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自评报告》。施工自评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 审核签字。
(三)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预验收,具有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 并出具《天津市工程质量验收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 理工程师及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 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出具《勘察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验收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 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单位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 住宅工程完成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分户验收记 录。
(七) 建设单位完成永久性标志牌镶嵌。
(八) 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 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 全部整改完毕。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 实地查验工程观感质量、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质量、工程质量安全和 主要功能检验。
(四)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作出全面
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 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对竣工工程质量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使用功 能、工程观感质量,应当分别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