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3〕199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
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7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转知所属并一并遵照执行。
各行要进一步规范资信证明业务,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同时还要加强对资信证明业务办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建设银行的资产安全和良好声誉,切实防范风险。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
操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建设银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特定时段内在建设银行特定经营机构办理的表内外各项信贷业务是否曾经发生过逾期(垫款)和欠息情况、资金结算方面有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是否良好。
客户与建设银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定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的证明时段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到资信证明书截止日止,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第一个结算帐户时间超过两年的,以截止日前两年的当日作为证明起始日;开户时间不足两年的,以客户在经办行开立第一个结算帐户的当日为证明起始日。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
第一节第一节业务申请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建设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帐户及外汇结算帐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建设银行经办行(包括县级支行、二级分行城区支行、一级分行城区支行、二级分行和一级分行直接办理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总行直接经营部门等)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建设银行经办行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列完整的《中国建设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格式见附件1);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影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五)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有);
(六)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
(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行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行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第二节第二节业务受理和审查
。
第八条客户提出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并对客户提出的资信证明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