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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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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立,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类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的管理。
本规定不适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的设立、批准及其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对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符合《条例》、《实施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第六条审查机构开展生产许可证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机构职责
第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的原则批准设立审查部。
第九条承担产品审查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部承担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及组织
结构等能够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公正、独立地开展;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有与开展相关产品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五)掌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熟知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六)了解相关产品的行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
(七)没有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的行为。
第十条根据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的调整、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适时增设或取消审查部,或者调整审查部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承担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研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文件;
(二)组织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四)企业申请材料审查、上报、材料归档、获证信息维护与证书管理;
(五)负责审查员及审查教师的培训、考核和注册等日常工作;
(六)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申请材料审查、汇总报送;
(七)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及网络建设;
(八)研究起草各类咨询、请示等回复意见,调查举报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对审查部开展生产许可证具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等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政策与要求;
(十)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并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二)跟踪相关产品行业发展状况,跟踪相关产品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四)组织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五)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六)配合建立健全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和网络;
(七)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查机构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应当将内部机构设置、负责人和岗位任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审查部岗位设置、负责人和岗位人员设置情况。负责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部岗位任职人员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格,负责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审查员资格。
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审查部应当依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