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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猫腻”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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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猫腻”剖析.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2/5/25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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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猫腻”剖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猫腻”剖析
鄢明定 摘 要:重大疾病保险格式合同,条款中藏匿诸多“猫腻”,主要有:赔偿标准大走样;手术规定不合实际;保险责任形同虚设;种类繁多落实难;内容条款自行改;看似便宜价更高。要真正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多任形同虚设
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在主要保险责任之外,往往还有额外责任,以此诱惑投保人,使其误以为额外责任越多,保险买得越值。虽然其中也确实不乏有价值的额外责任,如生命尊严提前给付、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等,但据法律专业人士说,其中相当一部分额外责任,其实并无实际意义。比如“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险费”这样的条款,实则当重大疾病理赔完成之后,合同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保障,投保人自然也不再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豁免未交的”问题。还有保险公司,将“全残责任”也列入“全额给付保险金”范畴,对“全残”缺乏了解的保户,往往会觉得这条责任似乎很优惠。实则凡是在疾病保障种类超过17种的大病条款中,已将全残责任拆解为“失聪、失明、失语、瘫痪”等多条,此时再单独列出“全残”赔付,可谓多此一举,并无实际意义。

“猫腻”四:种类繁多落实难
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一些保险公司往往大做文章,有10种、30种、40种,最多的竟宣称达500多种。在投保者看来,自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实际却并非如此。
曾有一位保户,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所幸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该保户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并不在保单的500多病种之列。而另一家保险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一词,就将包括“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可见,并非保险条款上所列病种越多,就意味着保障范围一定很广。有些数字,可谓纯粹为了凑数而已。

“猫腻”五:内容条款自行改
不少健康险或大病险的格式条款中,均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规定。如某人寿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还有公司的条款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等。
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以及保险费率等问题,本是这种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事关保户的切身利益。而对这些进行调整,实际就是对合同内容做了实质性的修改变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这些内容做出调整前,已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按新调整的规定进行变更时,应当事先征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针对调整后的范围或费率的条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保险公司擅自更改条款而强迫投保人接受的,这显然应属于实际上的霸王条款。

“猫腻”六:看似便宜价更高
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一种作为附加险投保的大病保险。这种附加险,保费往往相对便宜,但与它对应的主险责任,却往往可能是投保人不太需要的,而且它还有一套特殊的计算方法,因此,最后实际交费,往往比单独大病险做主险的费用还高。
又如,大病险分消费型和累积型两种。消费型,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累积型,是每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多年,保障也连续。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