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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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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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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三讲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此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再无需借助国家的非经济强制手段。
1804年,第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扩大。现代劳动法不仅适用于在工厂劳动的工人,而且公务员也受劳动法的保护。尤其是联邦德国,1974年颁布《家内劳动法》,把家内劳动也纳入劳动法的范围。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世界上出现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四天,苏维埃政权就颁布了由列宁签署的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法令,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个劳动法令。
在1918年《苏俄宪法》中,为保障公民的劳动权,规定实行普遍义务劳动制,“承认劳动为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义务”。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规定有劳动问题的宪法,为后来的许多国家宪法所仿效。
根据该宪法的原则,l918年列宁亲自参与和领导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它从法律上巩固了工人阶级的权利,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一些具体原则,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部劳动规则、工资、工时、休息时间、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各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是历史上最早的劳动法典之一。
1922年颁布了更为完善的《苏俄劳动法典》,一直沿用到60年代。它在内容上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革命取得的成果,并及时取消了为适应战时需要而普遍实行的义务劳动制,改行劳动合同制。
1970年最高苏维埃会议通过的《劳动立法纲要》以15章107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总则,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安全与卫生、妇女和未成年人劳动、职业培训、工会和民主管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内容系统而全面 。
1977年的苏联宪法,重新规定了公民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方面的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特点
(1)在宪法中对劳动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并宣布劳动为公民的光荣义务。如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的宪法都确认,一切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同时,宣布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普遍和光荣的义务。
(2)各社会主义国家在劳动立法的初期,大多借鉴苏联劳动法的原则和内容,以后才逐步修改制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劳动法。例如,东欧各国的劳动法典,开始时多半是参照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的结构和内容而制定的。
(3)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这在劳动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即意味着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民法的范畴。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内容详尽具体,包括劳动关系各方面的劳动法典。比如,1951年颁布并于1968年修改的保加利亚劳动法典、1951年颁布并于1967年重新制定的匈牙利劳动法典、1974年的波兰劳动法典等等。
二是内容较为概括和原则的劳动法典。例如,1950年颁布并于1972年重新颁布的阿尔巴尼亚劳动法典、1978年的朝鲜劳动法典等等。
中国的劳动立法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提出了争取劳动立法的口号,罢工斗争风起云涌 。
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领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
1922年5月,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举行,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利用北洋军阀吴佩孚宣言恢复国会制定宪法的机会,举行了争取劳动立法的运动,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制定了《劳动法大纲》,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
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规则》,这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它共有28条,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限制最高工时、保护女工和童工、义务教育和工厂检查等内容。同时,还颁布了《矿工待遇规则》、《煤矿爆发预防规则》、《矿工待遇条例》等法规。但实际上,这些法规大多是一纸空文,并未实施。
1923年11月孙中山对国民党进行了改组,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工农的三大政策。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了有共产党人参加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政纲中提出了制定劳工法,保护劳动者、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等基本主张,从而为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奠定了基本原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其中规定了承认工会与雇主团体处于对等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教育事业之自由,工会有签订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于1927年7月9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后来立法院决定不用法典形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