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讲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一、劳动法的历史
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于法律发展史的一定时期。
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
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产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同步。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被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这样,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随着劳动关系大量出现,就产生了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需求,这种需求的内容在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前后有所不同。与此相应,国家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劳工法规”调整阶段和“工厂法”与民法调整阶段。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第一个早期“劳工法规”是由英皇爱德华三世于1349年颁布的;嗣后,在14世纪至18世纪末四百多年漫长的岁月中,英国等欧洲国家制定了许多“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实际上是反劳工法规,这同后来的以保护劳工为主旨的劳工法规正好相反,因而,不能认为是劳动法的起源。
“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
(1)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即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英国亨利八世时期曾闻名规定,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如再度流浪,则被捕,除了鞭打,还要割去半只耳朵;三度流浪就要当作重犯罪人或社会敌人处死。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受到处罚,其中取得工资这笔支付工资者要受处罚更为严厉,对前者判处监禁22日,而对后者判处监禁10日。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此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再无需借助国家的非经济强制手段。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它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并解释:“劳动力的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报酬的契约。”以后资产阶级各国的民法典都把雇佣关系作为一种“自由”的契约关系来加以规定。
与此同时,“劳工法规”被逐步废止,并随之出现一种新的立法——“工厂立法”。最早的“工厂立法”是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它规定:纺织厂不能雇佣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做夜工。但该法仅适用于从救济院出来的贫苦儿童,而当时一般的纺织业工厂依然可以直接通过儿童家长雇佣童工。
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于1819年修正后,规定禁止雇佣9岁以下的儿童从事工厂劳动,16岁以下童工每日的最高工作时间为12小时。但修正案依然仅适用于纺织业,其他行业仍可大量雇佣童工。1833年以后,英国又陆续颁布了几项法规,将禁止雇佣童工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其他行业,将童工的年龄作了进一步限制,并将限制工作时间的范围扩大到女工。
在英国现代工厂立法的影响下,其他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颁布了工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