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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取保候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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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取保候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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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取保候审申请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话:010-8858 8787 传真:010-8858 8887
北京市汉卓稚师事务所
标题:彭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书
委托人:彭某某
申请人: 律师
日期:2017年7月1日
彭某某涉嫌组织***案
取保候审电话:010-8858 8787 传真:010-8858 8887
北京市汉卓稚师事务所
标题:彭某某取保候审申请书
委托人:彭某某
申请人: 律师
日期:2017年7月1日
彭某某涉嫌组织***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北京 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 ;电话: 。
被申请人:彭某某,因涉嫌组织***罪,被风抬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羁押于风抬区 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彭某某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贵局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涉嫌组织***一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 受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申请人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30日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听取了其供 述和辩解。即:
1、 彭某某与祁某某(音)是朋友关系,彭某某与侯某某是未婚夫妻关系,彭某某 与从临泉同车来京的二女孩不认识、不了解、素未谋面,从不相识。
2、 2017年4月彭某某在临泉县文化路承租店面一年(附1),经营低息放贷业务。
至2017年6月店面开张不过两个月,刚刚走入正轨,是其准备长期经营的项目。
3、 2017年6月侯某某约彭某某去北京游玩几天,彭某某表示同意并购买侯彭二人 至北京的车票(附2)。2017年6月4日去北京的前一天彭某某在街上偶遇祁某某(音), 祁表示正准备去北京,相约一同结伴而行。
4、 2017年6月5日晚,彭某某和侯某某去车站候车,见到祁某某(音),也首次 见到与祁某某一同进京的二名女孩,祁介绍说是他(祁)的妹妹,别无他言。祁和另 二女孩的车票不知是谁购买,但彭某某没有代购或付款。
5、 2017年6月6日中午彭某某、侯某某、祁某某(音)、另二名女孩来至北京, 12时左右下车,彭某某自己一人去北京北站找北京的朋友。
6、 6日晚,彭某某接到侯某某的电话来到格林豪泰大红门店,彭某某与侯某某同 住,祁某某(音)与另二女孩同住一室。
7、 2017年6月7日彭某某大睡懒觉,至下午14时起床,结果出店即被抓捕。
彭某某再三表示:他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他全不知情,本人(彭某某)涉嫌组 织***罪从何谈起,并深表冤枉。
基于事实,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是否构成组织***罪有待进一步查证, 依据人道主义、人权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一、 本案组织***罪性质有待进一步查证
依据《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 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组织他人***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 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的行为。
刑法原理和司法惯例三人(含)以上叫“多人”,而本案暂不论二名女孩的身份和 行为,单只侯某某是彭某某的未婚妻就不存在***,何谈多人。
二、 本案组织***罪的基本证据有待查证
结合刑法原理和司法惯例对“多人”的定义,必须有充分证据指证“三人以上的 ***嫖娼行为”,才有可能定性为控制多人从事***的行为。(暂不论是否招募、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