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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特赦制度价值与功能初探
特赦制度价值与功能初探
摘要特赦制度有其自身悠久的历史,并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本文对特赦制度的发展、运行规律进行阐述,从法理角度对特赦制度存在的价值与功能进行分析。
关键词特赦制度价值规律
作者简介:郝丽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9-02
特赦制度古已有之,作为君主的一项特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今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在宪法、刑法中对特赦制度做出规定、甚至专门颁布了赦免法。特赦制度在我国亦历史悠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从1975年至今的30多年来,特赦制度在我国却再未施行过,理论界似乎也早已将其遗忘。但不可否认的是特赦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本文从特赦制度的发展、运行规律出发,对特赦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进行论述。
一、特赦制度运行规律浅探
关于特赦制度,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归纳出以下运行规律:
(一)特赦权的行使主体
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不同,特赦的权力归属存在较大差异。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君主立宪制模式、共和制模式以及其他模式。一般而言,在君主立宪制国家,特赦权归属于内阁,而国家元首仅享有礼仪性的权力,如日本、英国等;在共和制国家,特赦权则通常由总统行使,如俄罗斯、法国、韩国等;而在一些联邦制国家中,不仅总统享有特赦权,各州的州长或者总理也享有该权力,如美国、德国等。
(二)特赦的程序
。研究中外相关立法可以看见,特赦的启动存在申请与提请两种方式:前者主体范围存在不同规定,有的国家仅限于犯罪人本人,如法国、德国,而有的国家则规定犯罪人及其亲属均可成为申请人;提请主体一般是有关司法机关,如俄罗斯为改造机关与社会团体等,日本则包括监管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相关检察员。无论何种方式,都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特点。我国台湾地区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并行的模式,可以由总统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进行特赦审议,也可以由主管部呈请总统颁布特赦。
。特赦请求的审查,通常由专门的赦免机构负责,如美国的法务部赦免局、俄罗斯的特赦局、日本的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等等。审查机关在具体审查时,通常都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遵循一定的考量标准:(1)犯罪人自身情况。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悔罪程度、改造表现等。(2)犯罪人的社会评价。如有无社会责任感、家庭责任感,有无立功表现等。(3)相关司法人员的意见。(4)被害人及其家属、社会大众的看法。做出判断后,审查机构向赦免权人提交具体报告书和建议书。
。特赦权人在接受审查机构所提交的报告书和建议书后,应做出是否特赦的决定。
。特赦权人做出特赦决定后,应命令有关部门制作赦免状,通过赦免机构向申请人交付赦免状。如果特赦是由有关机关依职权提请的,则赦免状应交付提请人,其后转交给当事人。有关司法机关应即刻按照赦免状的要求执行。
(三)特赦制度的监督
为避免特赦权被恣意滥用,各国对特赦均设定了一定的程序限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大多数国家对于赦免主体实施赦免行为赋予了一定的政治责任,但是各国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如日本规定内阁的赦免行为需向国会负责,而德国则要求由实际负责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