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它单位编制预算的,项目预算也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
第十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它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
第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
及
材
料价
格
等
进
行评
审。
(
一
)工
程M
计
算
评审
包括:
1、
审
查施工图
工程量
计算
规则
的选用是
否正确;
2、
审
查工程
量计算
是否
存在
重复计
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白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设备投资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待摊投资预算和其它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
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对土地使用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它投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五条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至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己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审查标底价格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标底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它条款;
(二)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入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吻合;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组成,还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十九条审查工程量请单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额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审核总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二)核对招标文件工程范围,审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超范围;
(三)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是否准确;项目特征表述是否完整、恰当,工程量计算及规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列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填写。
第五章项目结算评审第二十条审查项目结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
(一)本规程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等;(三)付款资料;(四)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有效资料及其它现场签证有效资料;(五)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七)工程监理资料;(八)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清单,列入工程预结算的设备清单;(十)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十一)工程变更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并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有效计价依据。
1、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1)需盖有设计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3)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2、承包商因急需工程或抢修工程(零星工程)而白行设计的图纸,需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3、建设单位、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