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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刑法常考考点:盗窃罪
考点20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私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屡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宝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惩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自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惩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分。 其次条刑法其次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殊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经济开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屡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惩罚。 第五条(略)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丢失劳动实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紧要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稍微,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紧要情节”或者“其他特殊紧要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紧要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紧要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紧要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紧要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紧要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遵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惩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遵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惩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遵照其所参加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其次十七条其次款的规定,从轻、减轻惩罚或者免除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