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 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 罪
第三节 刑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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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 刑 法 的 概 念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 失效时间
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自然失效,即新法实行后代替了同类型旧法,或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
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 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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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的含义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就有溯及力;否则无溯及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
1、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无溯及力
2、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有溯及力。
3、当时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从旧法律的规定;但旧的法律处刑较现行刑法重的——“从轻”。
4、如果当时法律已经做出生效判决,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法律要轻的,也不例外。
第一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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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刑法13条(从立法上下的定义)
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本质特征)
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区分“不需要惩罚” 和“不应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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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及要件
◆犯罪构成概念、特征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而作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要素。
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构成犯罪 必须的事实;
刑法规定性。
◆ 犯罪构成的四大共同要件
犯 罪 客 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 罪 主 体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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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客 体
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益)
如:盗窃罪、抢劫罪的客体
区分 犯罪客体 与 犯罪对象
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如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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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如:甲盗窃的是备用的、尚未安装的电话通讯线,乙盗窃的是
正在使用的电话通讯线。甲构成盗窃罪,乙则构成破坏通讯设
施罪。因乙所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2、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并非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如:偷越国(边)境罪,其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
制度。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客体的犯罪,大部分是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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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危害结果—— 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方法
犯罪时间 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又称为选择要件。
犯罪地点
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聚众斗殴罪等。
危害行为 和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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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 害 行 为
危害行为
作 为 ----禁止做而去做
不作为-----有义务且能实施某行为而未实施 。如果造成严重危害性------构成犯罪。
义务的来源:
1、自法律的明文规定。如:遗弃罪。
2、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如值班医生。
3、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如受雇为他人照顾小孩的保姆有确保小孩安全的义务。
4、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行人,有义务送伤者去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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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 害 结 果
危害结果——通常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为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
就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
果关系。如:某小学生上课经常捣乱,老师向家长
反映,家长教育方式粗暴,动手打了这个学生。该
生一时想不通,喝毒药自杀了。老师对学生的死不
负刑事责任。
合法行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