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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队伍资质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石油工程技术效劳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
中油工程字〔2006〕209号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术效劳企业和施工作业队伍〔以下简称企业和队伍〕发工程中从集团公司以外引进的企业和队伍的资质申请并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油气田公司资质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所属企业和队伍,以及从集团公司以外引进的企业和队伍的资质申请并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符合审核标准的企业初次申请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石油工程技术效劳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财务资信证明〔复印件〕〔集团公司、中石化、中海油以外企业应验证以上证件原件〕;
〔三〕HSE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14001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现有队伍及其主要生产装备情况表;
〔五〕陆上或水上平安生产许可证;
〔六〕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
〔七〕近三年质量、平安和环保事故情况;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资质证件。
第十四条 符合审核标准的队伍初次申请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属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石油工程技术效劳队伍资质申请表;
〔三〕主要设备配套明细表;
〔四〕队伍人员及持证情况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
〔五〕近三年队伍完成的代表性工程业绩;
〔六〕近三年质量、平安和环保事故情况;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资质材料。
第十五条资质初审领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审核标准,对初次申请材料进展初审把关和现场核查,提出推荐意见,经资质初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签字并加盖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章后报送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对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和队伍进展审查,通过审查的形成审查意见,汇总后报资质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公告。
第四章 资质的年审与评估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和队伍已取得的资质实行年审制度。资质年审是通过审查、评估等方式对企业和队伍是否符合企业资质标准、队伍资质等级标准,以及是否存在质量、平安、环保等问题进展审核。
第十八条 企业和队伍按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年审周期年审。由企业提前向初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和队伍的年审申请表和资质证书。通过审查的,由资质初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章后报送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对资质初审领导小组上报的材料组织核查,并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各办理一次资质年审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资质年审,按企业规模和企业信誉区别审检。集团公司、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每五年一次,其余企业每两年一次,由初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推荐到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条队伍资质年审工作按以下规定进展:
〔一〕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以下同〕的队伍,每两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对年审申请材料进展备案;
〔二〕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5至8年的队伍,每两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在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根底上进展抽查复检;
〔三〕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8年至12年的队伍,每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在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审核根底上进展抽查复检;
〔四〕主要设备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队伍,每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结合评估报告进展抽查复检;
〔五〕主要设备因事故有较大损伤的队伍,每年年审一次,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办公室结合评估报告进展抽查复检;
〔六〕对于利用率低的特种成套设备,按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累计使用未到达8年的按本条第〔一〕、〔二〕款执行,累计使用超过8年的按本条第〔三〕、〔四〕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资质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企业资质符合资质审核标准,且在年审周期内未发生本条“不合格〞中所列情况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并在资质证书中加盖年度审核合格章。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并拘留资质证书:
〔一〕企业资质条件未到达资质标准;
〔二〕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分的,或因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正在承受查处的;
〔三〕没有平安许可证的或平安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的;
〔四〕企业在当期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2起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含〕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以上环境责任事故的;
〔六〕企业发生重大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质量事故分级按照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队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