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名称: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文件编号:MSF11-04
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MANAGEMENTSYSTEMCERTIFICATIONCONTRACT
项目编号:
.
甲方:
PartyA
地点:
Address
文件名称: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文件编号:MSF11-04
现场审核。
8、当管理体系标准或法律法例有要求时,应接受认可机构、国家认证看管部门展开的见
证审核、专项检查、确认审核等,向特定机构提交信息和报告;
9、向乙方提供真切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10、按合同约定实时获得认证证书;
11、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2、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名誉;
13、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甲方收到有关投诉的记录和依据体系标准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举措的记录。甲方在收到投诉时,确定不切合产生的原
因,包括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任何潜在(倾向性的)因素,并在适合时报告乙方。
14、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
15、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监察审核及按规定缴纳监察审核费用。
16、根据法律法例、行业或自己要求,提出可公然信息的限制性要求。
17、若认证证书被乙方撤除,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权利
1、严格恪守国家各样管理体系认证的法律法例,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招供证服务;
2、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然性文件;
3、在签署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组实施审核;
4、向甲方实时提交审核计划,按双方约准时间实施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恪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当向其他机构(如认可机构、IQnet)公然保密信息时,
应通知甲方。
6、实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并在媒体宣布甲方名录;
7、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体系实施监察审核和如期实施再认证换证;
8、当认证要求发生更改时应实时通知甲方,并考证甲方是否切合新的要求;
9、在法律法例许可的情况下知足甲方对于可公然信息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如在审核进度中发现足以致使不介绍注册的严重不切合时,乙方应向甲方通告原因,
由双方磋商确定后续的办理举措(如从头改正审核计划,改变审核目的、审核范围或终止审
核等),有关费用由甲方支出。
版本:2008版
发布/修订日期:200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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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合同
文件编号:
MSF11-04
第九条如甲方中途提出终止审核,若非乙方的责任,甲方仍应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并追踪考证后,在30天内介绍认证注册,经评定合
格并批准后向甲方颁发体系认证证书,乙方将定期在媒体上宣布甲方名录。
第十一条甲方如对审核过程、审核行为或审核结论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磋商解决。如不
能达成一致建议,甲方可于现场审核结束后30天内向各地企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版面
投诉或申诉。如对上述机构的决定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CNAS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成立程序,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于情况发生后的二
个工作日内通告乙方,乙方视情况采取相应的举措(包括调整对甲方认证监审时间、方式及
有关内容、暂停或撤除认证证书等)。若甲方未在规准时限内通告乙方,则乙方将保存追查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