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0
文档名称:

行政诉讼案例.ppt

格式:ppt   大小:672KB   页数:6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行政诉讼案例.ppt

上传人:电离辐射 2022/5/28 文件大小:67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行政诉讼案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诉讼案例
We have many PowerPoint templates that has been 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help anyone that is stepping into t定现场检查与询问证人应分别进行,且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的记载,现场检查时确实已经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被告利用等待提供书面材料的空闲时间询问证人并无不妥,被告对上述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解释合理,本院对上述现场检查笔录予以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2、被告提供的对程某询问的笔录,没有提供程某的身份证明,经本院赋予其补证权利仍不能提供补强证据,其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3、被告提供的其他九份询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其没有附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属于证据形式上的瑕疵,本院予以指正。但上述证据的瑕疵可以通过补强证据予以弥补。被告提供的他们的身份证、工作证及暂住证,真实、合法且可以证实上述证人的身份情况,符合补强证据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上述补强证据,本院对所涉证人证言的形式予以认可。
初审法院认为
4、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询问或者隔离询问,这是防止证人相互串通或者以其他不诚信手段作证的一种必要手段,是保证证人证言可信性的必要措施;另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告提供的对谭某、张某、谭某某、吴某、郑某、赵某的询问笔录,由于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针对不同对象进行询问或者不同地点、相近时间内参与对不同人员的询问,这些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5、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并没有提出有关执法人员的资格问题,故对于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上述问题,被告可以补充提供证据。被告提供执法人员资格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6、职业病的诊断是技术行为,而非行政行为,除非职业病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再鉴定结论否定,负责不能否定其证明力。被告提供的门诊检验报告单住院病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本院予以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7、《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接纳。
8、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9、原告提供的职业病诊断再鉴定申请书、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真实、合法,其虽无法否定原职业病诊断结论和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证明效力,但可以证实因原告不服原职业病鉴定结论而申请再鉴定,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维持原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10、原告提供的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部队医院的证明,无法证实谭某系遗传原因而患白血病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11、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真实、合法,可以证实谭某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本院予以采信。
12、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13、原告提供的4名工人的共同书面证言,不符合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据要求,且原告也未向本院提出证人符合提供书面证言的条件并经本院准许的条件,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初审法院认为
14、《检测报告》真实、合法,虽无法证实原告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事实,但可以证实原告各车间苯、甲苯、二甲苯的浓度在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范围之内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初审法院认为
15、原告提供的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均不包含被告认定的没有组织参加健康检查的九名员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接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区人民法院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未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车间九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不足以证实原告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也不足以证实原告未为工人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因此谭某患慢性重度苯中毒与被告认定的原告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无法认定,故被告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受理上诉案件,11月21日开庭审理,11月28日作出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卫生局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潭文金等六人的询问笔录中虽然记录询问人、记录人各一人,但其中的执法人员诸某、麻某和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