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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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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doc

上传人:夸客客 2022/5/2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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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廖锦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人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对纳税人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其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但企便函[2009]33号作出的非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明显冲突,根据法律优位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所作出的解释应视为无效。

三、向关联方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上,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利益的共同性,关联企业有可能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企业之间的利润,从而不缴或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企业通过弱化资本增大企业借款,将发生的利息支出合法税前扣除,从而逃避国家税收。为了防止诸如此类行为的发生,《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而对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并非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就一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弱化资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即2:1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但(财税[2008]21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如果关联企业能够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同期资料,以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结构。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2)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