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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doc

上传人:小健 2022/5/28 文件大小: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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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PE实务
>>>本文之发布已获摘要:随着金融消费的增长,投资者适 当性问题越来越突出。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 性义务,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现行法律对于这类民事责任的”。这种类型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可称为“匹配 义务”。
匹配义务包含审核义务,但比审核义务的范围更宽泛,因而 经营机构的负担更重。
三、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现行法律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行政责任着墨较多,而 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简略,主要为《证券法》第79条 [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5条[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期货 司法解释”)第16条提到了期货市场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 务的一种特殊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作为部门规章,《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在重点规定行政责任的同 时,以比较间接的方式,简略提及经营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34条第1款)[5]。根据法院的法律适用原则,部门规 章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
除《期货司法解释》第16条外,上述规定均未明确民事责 任的具体类型。结合相关理论研究,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涉及三种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 [6]
关于违约责任。为进行证券期货等投资,投资者需要与经 营机构签订合同。但是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是由法律创设的, 而不是来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经营机构承担的投资者适当 性义务,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管规则和经营机构的内部规章制 度中,而不是与投资者的合同中。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主张 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不过,如果通过适当的合同条款,将法 定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则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这种转化, 可以通过行政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或示范合同文本来实现。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经营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可 能触发缔约过失责任,《期货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就是 典型的例子。该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与客户订立期货经纪合 同时,未提示客户注意《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内容,并由 客户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客户在交易中的损失,期货公司应 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来看,经营 机构的义务主要发生在其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前的缔约环节, 与缔约过失制度有着天然的契合。经营机构在此阶段的审核 义务或匹配义务,正是合同法理论上典型的先合同义务。违 反该等义务,则落入《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缔约 过失责任范围。无论嗣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投资者都可以 据此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由此可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缔 约过失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即使没有投资者适当性制 度,投资者也可以依据缔约过失制度向经营机构索赔。
但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然有其独特作用。缔约过失责任 的基础是先合同义务,而先合同义务的依据是交易****惯和诚 实信用原则等,这些都是不成文的,缺乏明确的界定,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这就给投资 者维权造成了实际困难。换句话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在无合 同约定也无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法为了保护当事人 而给提供的“低保”。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则把金融交易中 的先合同义务明确化、体系化、成文化,使得经营机构的义 务一目了然,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维权的难度。一旦经营机构 的义务从模糊的、一般性的、不成文的先合同义务转化为清 晰的、专门的、成文的法定义务,投资者就可以直接依据法 律规定主张侵权责任,也就不必再诉诸缔约过失责任。这正 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独特意义。
关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逻辑在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是法律对投资者的特殊保护制度,经营机构的各项义务属于 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即侵害了投资者的权利,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与违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不以合同约定为前提;侵权责任 也比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因此,是违反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经营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侵权法原理,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结 果、过错及因果关系,其中关键是过错和因果关系。有学者 主张,比照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违反投资者适 当性义务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 和因果关系推定。[7]所谓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是指 一旦投资者证明经营机构的行为和损害结果,就推定经营机 构存在过错,且推定经营机构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除非经营机构能够证明不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对 此,需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应然层面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基本假设就是投资者与 经营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机构掌握金融产 品和金融服务的信息而投资者不掌握或不完全掌握,要投资 者举证证明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