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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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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四).docx

上传人:羹羹 2022/5/2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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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四).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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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四)
九、紧急避险
  [案情]
  被告人:黑某,男,45岁,某客轮船长。
  11014年10月1日,某客轮正在新加坡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凭判决是正确的。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黑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黑某不负刑事责任。
  十、犯罪既遂
  [案请]
  被告人:赵某,男,20岁。
  被告人赵某于11011年5月27日23时许,翻窗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鉴,又在两张空白信笺上偷盖了校财务专用章。次日,被告人赵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昆明市利民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置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音带20盘,清洗带5盘,录像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290元。因当天系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赵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样剧烈,感到事情紧要,其次天未去提货。










  [问题]
  怎样认定犯罪既遂?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盗窃罪依法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既遂就是指行为人所存心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那么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是以犯罪目的到达或者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由于它们不能把既遂与未遂正确区分开来,因此不够全面和准确。有些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虽然没有到达犯罪目的,但在法律上已完全具备了详细犯罪构成的要件,应为犯罪既遂而不是未遂。同时,有不少犯罪是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区分犯罪既遂与否的,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还是不能作为一切犯罪既遂与否的区分标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全部具备的形态,缺一不行,只能以此才能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既遂,也是惟一正确地确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由上述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来分析此案,我们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已窃得了某校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偷盖了印鉴和财务专用章。因此,该盖有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就成了可以由持有人随时购置货物的有价证券,即该转帐支票的带有人赵某已经实际非法拥有了该转帐支票所代表的全部权。某校已失去了对该财物全部权的实际限制。所以本案中,赵某的盗窃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既遂。至于其在经过思想斗争之后未去提货,只是说明赵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悔悟表现,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来考虑,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