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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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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docx

上传人:baibai 2022/5/2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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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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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建立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开展,确保建立工程工程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进展裁决,并采纳补救措施。
第三章 监理当事人及关系
第九条 设备监理当事人:
〔一〕监理法人:对建立工程工程成套设备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进展监视、检查、限制的法人。
〔二〕工程法人:对建立工程的筹划、筹资、建立直至生产经营、归还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法人。
〔三〕承包法人:按建立工程工程设计要求,组织或供应成套设备及相应设备成套效劳的法人。
第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监理法人是工程法人的代理人,双方通过监理合同确定托付与被托付关系。
〔二〕监理法人与承包法人在行政、财务、经济关系上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三〕承包法人是工程法人的成套设备供给方和设备成套效劳方,双方通过招投标文件或供货合同确定承发包关系。
第四章 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以下工程工程原那么上应实施设备监理:
〔一〕国家大中型建立工程;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建立工程;
〔三〕其它有关建立工程。
第十二条 依据国际惯例和国内详细状况,担当设备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能独立担当民事经济责任的中介效劳机构;
〔二〕有组织建立工程设备监理及询问工作的专业水准、技术力气、规章制度和工作业绩;
〔三〕具有相应国家审批的设备询问及监理资质;
〔四〕具有经国内外培训并取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 设备监理机构职责是:
〔一〕担当设备功能、质量等技术方面的监理责任;
〔二〕担当设备的造价、进度等经济方面的监理责任;
〔三〕担当设备的争议、索赔等法律方面的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合同签订后,要组成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参与的设备监理工作组并长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法人,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获得应得的权利和利益,设备监理工程师履行详细的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 设备监理业务内容:
〔一〕帮助工程法人与承包法人签订承包合同;
〔二〕对设备中标单位进展追踪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