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备监理(以卜简称设备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各阶段,对建设工程设备成套组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第三条设备监理是以提供信息、技术为特征的中介性服务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第四条本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当事人合法签定的设备招标文件、供货合同、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执行本规定的技术依据。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设备监理管理体制采取政府指导下的社会监理制度。第七条设备监理工作出国内贸易部世备成套管理局和***部牛产与信息统计司共同组建设备监理办公室进行管理,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设备监理法规,规范行为准则; (二)制定监理机构的资质标准,认定甲、乙级资质监理单位: (三)检查督促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设备重大事故的处理; (四)管理和指导全国设备监理工作; (五)组织设备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资格考核; (六)接受国家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各方的申诉,对提出的争议进行调解;对违反本规定的进行裁决,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章监理当事人及关系第九条设备监理当事人(一)监理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成套设备组织过程中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控制的法人。(二)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直全生产经营、归还债务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法人。(三)承包法人: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或提供成套设备及相应设备成套服务的法人。第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关(一)监理法人是项目法人的代理人,双方通过监理合同确定委托与被委托大系。(二)监理法人与承包法人在行政、财务、经济关系上相互独立,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三)承包法人是项目法人的成套设备供应方和设备成套服务方,双方通过招标节件或供货合同确定承发包关系。第四章范围及内容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设备监理: (一)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其它有关建设项目。第十二条依据国际惯例和国内具体情况,承担设备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监理及咨询工作的专业水准、技术力量、规章制度和工作业绩(三)只有相应国家审批的设备咨询及监理资质; (四)具有经国内外培训并取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工程师。第十三条设备监理机构职责是: (一)承担设备功能、质量等技术方面的监理责任; (二)承担设备的造价、进度等经济方面的监理责任; (三)承担设备的争议、索赔等法律方面的监理责任。第十四条设备监理合同签订后,要组成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帅及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设备监理工作组并长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法人,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获取应得的权利和利益,设备监理工程师履行具体的监理职责。第十五条设备监理业务内容: (一)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包法人签订承包合同; (二)对设备中标单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