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论服刑人员生育权
浅论服刑人员生育权
【摘要】作为天赋人权的生命权、健康权、言论自由等等权利早已被写入宪法,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若是身份权,是否是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而因触犯法律而犯罪入狱的服刑人员的生育权又是否受到保护?本文拟从以下四个层面递进剖析服刑人员的生育权: 首先论证生育权的内容、属性及其法律依据;接着讨论服刑人员生育权问题的由来及争论点;再比较分析各国各地保护服刑人员生育权的具体实践;最后探讨服刑人员生育权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生育权服刑人员
一、服刑人员生育权问题的由来及争论点
(一) 服刑人员生育权问题的由来
浙江省一位叫郑雪梨的青年妇女,在丈夫犯下命案,一审法院判其丈夫死刑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一个在传统司法实践看来荒唐至极的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郑的丈夫叫罗锋,因琐事与所在公司副经理王某发生争执,王某先打了罗一耳光,并用榔头打了罗一下,罗失去理智行凶杀人,致王某当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罗死刑。一审判决第二天,罗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而罗的妻子则向两级法院提出人工授精请求。一审二审法院最后都以未有过类似的先例可供参照为由拒绝了郑雪梨的请求。此事引发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讨论。在英国, 最为典型的两个案件梅勒案和新近的迪克逊案都涉及到服刑人员提出申请,要求狱政部门批准其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行使生育权。在美国,古德温案和被戏称为通过联邦快递生育的戈博尔诉希克曼案都成为了涉及宪法问题的诉讼,并引发了众多美国学者撰文讨论。服刑人员的生育权问题的提出,是与现代科技发展有关系的,以前之所以没有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羁押期间,被告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行使性的权利和生育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被剥夺了性权利和生育权。现在人工授精技术的出现,使被告人在被限制和剥夺身体自由的情况下,还是能够完成生育的行为。所以这个问题应该说是科技发展对传统司法观念的一个挑战。
(二)服刑人员是否享有生育权的争论点
考虑服刑人员是否应该享有生育权这个问题, 目前最主要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孩子出生以后是否能够幸福成长和生活。
就第一个问题来讲,具体的争论点在于,如果服刑人员为男性,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在刑法里得到充分的体现。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没有明文规定对生育权进行剥夺。然而,如果服刑人员是一个女性犯人,她有没有生育权呢?如果也有的话就与刑法重大条款发生冲突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怀孕的妇女不能执行死刑,如果一位妇女在被判决死刑之后、执行之前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了,就不能执行死刑,她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法律的制裁。如果服刑人员是女性, 是让其在监狱这种环境中待产, 还是应该人道地批准其回家或者在专门的封闭场所待产? 孩子出生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需要母乳喂养以及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需要母亲的照顾, 那孩子跟着母亲在监狱中成长是否会影响其正常的人格形成?但又不能因此不允许女犯人主张生育权,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允许男犯主张就应该允许女犯主张。这似乎是一个法律的怪圈。肯定服刑人员享有生育权还存在另一个争论焦点,即孩子出生后是否会享福幸福。有些学者认为,任何法院在做任何决定时,不仅仅要依法律条文,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