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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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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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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料,必要时可以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加工范围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妥善保管灭蝇、灭鼠、灭虫所用物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
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
(三)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食品除外;
(八)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冒用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或者标志以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小餐饮
第十七条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