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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8 2014/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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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法理学视角审视沉默权
从法理学视角审视沉默权
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确立了此制度。人权理论是其确立的基础,其价值在于实现及促进司法公正。我国目前还未建立沉默权制度,理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人权司法公正刑事诉讼
一、沉默权的发展历程
沉默权即反对强迫任何人承认自己有罪的特权。具体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对追诉人的询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沉默权在西方历史悠久,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法中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
在12世纪早期到17世纪之间,沉默权形成并开始形成为一项制度。其起源与发展在英国教会法院适用纠问程序和普通法院适用的控告程序之间的斗争中,以及在个人反对教会法院就问程序和世俗法院官方纠问程序的斗争中。
沉默权制度确立于英国的李尔本案件。1688年,这一制度开始在英国推行,并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在1898年的英国《刑事证据法》中。1912年英国《裁判规则》对沉默权的内容作出明文规定。受英国的影响,美国也于17899年宪法确立了此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966年,通过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案件”的裁决,该修正案的内容和基本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现今,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沉默权制度。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也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二战以后,由于人权问题的国家化,联合国的一些规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也规定了有关的沉默权制度。
二、确立沉默权的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沉默权是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在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人权状况与刑事诉讼文明的进步程度。人权理论是沉默权产生和确立的主要理论基础。沉默权的确立体现了人道主义要求,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突出个人权利本位观念。

自我保护、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是人的自然属性。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不可能也不愿意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更是反对自证其罪。何况,在刑事诉讼中,应有控诉方证明被追诉方有罪。从人道主义出发,拥有公权力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追诉机关强迫被追诉人自证其罪,有悖道德上的人性,是不人道的。而确立沉默权,就是为了防止不人道行为的扩大,体现了人道主义要求。

一个文明、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高度自由、以人为本的社会。沉默权是基于人本位思想基础产生的法律制度,维护公民人格尊严。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承认了被追诉人具有同其他公民一样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的权利,体现了刑事追诉对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的尊重。

在任何一个以法为本的国家中,法律无不体现和尊重个人的价值、维护个人权利、突出权利本位观念。确立沉默权,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在司法活动中,被追诉人相对于追诉人处于弱势地位,在此情况下,被追诉人易受非法侵害。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将有利于抑制司法中的非法侵害行为,防止司法权滥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沉默权的价值
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平衡诉讼结构,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目的之一便是保障和促进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