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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贷款诈骗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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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贷款诈骗罪.docx

上传人:夜紫儿 2022/5/29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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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贷款诈骗罪.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辅导: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l、客体:贷款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对此,《纪要》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惩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非常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其次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应依此处理。
  2、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界限。


  贷款诈骗是指采纳哄骗方法猎取贷款并且占为己有,因而侵害了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的财产全部权。而贷款欺诈,则是指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因素,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哄骗是否构成贷款猎取的根本性缘由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值得留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该罪包括了以哄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因此,贷款欺诈行为假如符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
  3、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合法取得贷款以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者由于某种缘由致使不能按时返还贷款,在这种状况下,往往引起贷款纠纷。那么,这种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应当如何区分呢?对此,《纪要》指出:“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接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惩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实行了哄骗手段猎取贷款,案发时有力量履行还贷的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由于意志以外的缘由,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惩罚。”
  (四)惩罚
  据刑法第1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峻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惩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他严峻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展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4)供应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归还的。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是本罪的特殊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