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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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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2018年12月2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的《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 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 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 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 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 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 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 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 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 人;
(五) 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 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 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 场所;
(三) 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 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 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 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 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 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 体育场馆、影剧院。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 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 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 制收容犬只的数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 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 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 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