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法规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
1、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法律文件实施时间:自2011年9月1日起,分步实施;
3、公积金提取办理地点:建行、招行、中行相关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公积金管理部。
公积金提取
提取法律依据和情形
提取情形种类(共十三种)
1、住房消费情形(五种)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2、其他提取情形(八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住房消费提取的基本要求
(一)所有的住房消费中,如同时发生了购房、租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情形提取。
(二)在住房消费提取时,如果每一种住房消费情形下多套住房同时发生的,(即同时购买了多套住房、同时租了多套住房、同时建造、翻建、大修了多套住房和用于多套其他住房消费情形的)每次提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提取。(例如:职工同时租住几套住房,申请提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来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委托代办提取
法律依据:(深公积金【2011】32号)
职工本人不能前来提取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职工委托配偶的,受托人除按照《提取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
2、职工委托其他人的,受托人除按照《提取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应当提交受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按要求正确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本规定中所称相关概念
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家庭成员住房数量的合计数以家庭成员市内外住房总的数量为准。
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申请提取,申报的信息虚假,如何处理?
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Contents
购房提取
1
还贷提取
2
租房提取
3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4
第一章
购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