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托法规政策解读
——中融信托私人银行部培训材料
目录
一信托概述
二信托当事人
三信托的基本要素
四信托公司经营规则
五集合资金信托
六我国现行主要信托法律法规
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和信托法渊源
一般认为,信托源于罗马法上的遗嘱信托(missum)和15世纪英格兰的USE(用益)制度。
USE(用益):转让人A信赖受让人B能够实现某个目的,为该目的A向B转让不动产,如果A希望C从受益财产中获益,由此B同意为该USE持有该财产。
原因:为宗教目的规避封建限制
作为防御债权人的有效工具(破产隔离)
一信托概述
(二)定义
1、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1985年,荷兰,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共约》)
2、《信托法》第2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一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1、立法机关: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
2、监管机关:推动信托公司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转变(2007 银监会)
3、学理:
(1)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安排,信托鲜明地体现了财产权利和利益的项目分离。
(2)信托的存在,从功能上说,是为实现“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两大功能而作的法律设计。
一信托概述
(三)对信托的理解
4、从以下四个角度看信托:
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
(1)信任是信托法的基础
(2)财产转移是信托的关键
(3)受托人名义是信托的形式
(4)委托人意愿是信托的目的
(四)信托分类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即营业信托,其采取行政许可制,在我国,经营商事信托需经银监会批准。
一信托概述
(四)信托分类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按照约定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3、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4、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5、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一信托概述
(五)区分
信托财产的主要特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破产隔离)
委托、代理和信托
1、财产是否转移
2、法律效果的承担主体
3、谁的名义
4、法律关系的稳固性
(六)信托功能
财产管理功能融通资金功能
社会投资功能为社会公益服务职能
二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1、概述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自然人:原则上18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视经营范围而定。
其他要求:对设立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信托法第11条: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
二信托当事人
(一)委托人
2、委托人主要权利
知情权:信托法第20条。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解任权:信托法第22条。受托人违法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或确定受益人范围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信托法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