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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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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标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到达科学、标准、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依据人事部、建立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标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到达科学、标准、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依据人事部、建立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执行机构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国家注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省级注册机构〕,在注册登记管理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注册登记 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询问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 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申报材料的审查,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审核,并颁发《注册证》和《登记证》。
第四条 初始注册登记 〔一〕 申请条件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安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缘由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承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接着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办理初始注册登记 〔二〕 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见表1、表2〕; 2.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申请注册登记时 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延时申请初始注册登记人员,承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接着教育的证明文件。 〔三〕 审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后交给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 并报所在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展谨慎查验。经审查合格的需由主管负责人在该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并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报汇总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见表3、表4〕连同申报软盘1份〔其它材料由省级注册机构留存〕,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国家注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并退回申请表1份。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材料或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暂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刚好通知省级注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