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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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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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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发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一、基本定义 (以下简称“配额”) ,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代表的是各企业(单位)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以吨为单位,精确到个位。 (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GDP 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既有设施是指 2013 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2013 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在 2013 年1月1 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T=A+N+?式中: T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N为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为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三、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201 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E*f 式中: 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E 为企业(单位)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 2013 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P 电*I 电+P 热*I 热)*f 式中: 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P 电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 MWh ); P 热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 GJ) ,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