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附件 3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 推动实现北京市“十二五”低碳发展目标,制定本方法。一、基本定义 1.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以下简称“配额”), 是指排放单位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的总量限额, 代表的是各企业( 单位) 在相应履约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利,是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主要标的物。以吨为单位, 精确到个位。 2.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以下简称“控排系数”), 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十二五” GDP 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 综合测算确定的, 用于核定企业( 单位) 既有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既有设施是指 2013 年1月1 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3. 新增二氧化碳排放 2 201 3年1月1 日之后新成立且符合重点排放单位条件的二氧化碳排放; 既有法人单位因新增固定设施而成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既有供热、火力发电企业(单位) 在 2013 年1月1 日之后新投运的供热或热电联产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交易体系内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单位新增固定设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4.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 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用于核定企业( 单位) 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如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产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建筑面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5. 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 2013 年、 2014 年和 2015 年。二、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企业( 单位)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T=A+N+∆式中: T 为企业(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3 A 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N 为企业(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为企业(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三、企业( 单位) 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1. 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 2013 年1月1 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E*f 式中: A 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E 为企业(单位)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f 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2. 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 单位) 和火力发电企业在 201 3 年1月1 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P 电*I 电+P 热*I 热)*f 4 式中: A 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t-CO 2); P 电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