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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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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户的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1 / 7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确保独生子女保健费及时、足额发放,维护计划生育户的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自治区内,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含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农村居民。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按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四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5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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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经费来源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具体列支为:
1、企业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企业福利基金或管理费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其中,市辖区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分别由自治区、市、市辖区财政按50%、20%、3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县(市)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自治区和县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程序确认及资金拨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本单位按规定确认,并按财务相关程序列支。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确认程序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每年7月1日前,凡符合发放条件的家庭,由独生子女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独生子女领证人员基本情况的登记,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口径,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附表一),并附当事人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离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工作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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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附表二),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一并报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后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登记表》和《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对象名册》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信息录入全员人口系统,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汇总表》(附表三),每年7月31日前,经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