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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9 2014/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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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选择性执法之困境与出路
选择性执法之困境与出路
摘要选择性执法指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于被管理的客体,区别对待,选择性地进行管理或者处罚,即在时间、空间、客体上有选择的执法,其是客观存在的,有利有弊。其产生原因主要有管理需求与执法资源不对称、法治意识淡薄、立法本身存在问题等。当前选择性执法遭遇的困境为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产生“破窗现象”等。完善选择性执法之出路主要有减少自由裁量、运动执法、重典治乱等途径。
关键词选择性执法困境出路运动执法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04-02
多方面的原因促成政府的选择性执法,如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利益的考虑等。法律针对的对象和内容决定了法律是否够得到严格的执行。通常对于可能影响政权或者社会稳定的法律执行都非常严格。对于那些涉及“民告官”案件的法律,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舆论的影响,经常发生的现象是,只有当政府不能够堵塞公共舆论,造成巨大的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时候,该类案件才会被重视,并很快得到的执行。而普通的民事法律,其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或法院本身。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其说选择性执法在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如说它是一个政治问题,换言之,对于那些涉及到社会稳定、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的执行,在很多时候都不被当作一个纯法律或者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
然而,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相对人,有选择性的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之虞。正因为选择性执法在以较小的执法资源推动法律实施的同时,也存在着必然的病灶,与法治目标背道而驰,所以它被赋予褒贬各异的两种定义也在情理之中,这是公平与效率矛盾的体现。但是必须肯定的是,择性执法是必须存在的一种执法策略,其正负两种作用都有可能衍生,因而对其所有的研究只能是考虑如何去弥补、规范,让效率与公平并驾齐驱,而不是放弃。
一、选择性执法的内涵与作用
选择性执法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对于执行相对人,采取不同的标准,区别对待,有选择地进行管理或者处罚。即在时间、空间、客体上有选择的执法,是因为违法客体在违法时间、空间和个体始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需要庞大的执法资源,才能确保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而这又是不现实的。
选择性执法的优势在于通过灵活的个别执法,以点带面,产生广泛的威慑效应,激发民众的自省意识,使社会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维护,同时节约执法资源和成本。表现在司法领域为民不告官不理,除刑事案件公权机关会主动介入外,一般只有在利害关系人主动告诉后才启动司法程序。又如生产领域的抽样检查,通过随机抽检检验样品质量去分析总体质量。在行政领域则更为普遍,囿于执法资源的稀缺,普遍存在的情况是被动发现后才进行执法,不是发生后即执法。
二、选择性执法的成因
(一)执法资源与管理需求不对称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方面的社会联系越加频繁,关系愈加复杂,需要用法律调处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小到个人的生老病死,大到社会的公共管理,都可能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同时,违法情形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需要庞大的执法资源才能确保所有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现实情况是,社会供养公共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执法资源有限。法律执行者、相对方永远表现非对称性,不可能实现一对一的线性控制,直接的结果是执法始终处于被动的境地,只能有选择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