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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情况和处置结果等事项,每月10日前将上月登记薄报送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登记薄保存至少1年。
第十七条【产生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收集废弃食用油脂,并保持其完好、密闭和整洁;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书面收集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
油水分离装置、餐厨废弃物专用容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无偿提供。
规模较小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实行集中投放。
第十八条【收运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收集协议,及时收集餐厨废弃物,每日至少收集一次;
(二)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处置场地;
(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如实填写收集运输单据,及时记录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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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集运输车辆统一标识,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
(五)运输过程全密闭,不得滴漏、洒落餐厨废弃物。
第十九条【处置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接收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
(二)处置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三)处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四)处置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的设施、设备因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运、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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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雨(污)水管道、沟渠等公共设施;
(四)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公共设施掏捞餐厨废弃物;
(五)接收、处置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六)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或者食用油的加工、销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职责分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考评机制,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综合服务评价制度,加强对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或者食用油的加工、销售行为,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或者餐饮服务活动中购买、使用餐厨废弃物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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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五)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六)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的犯罪行为。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检查措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处置现场开展检查;
(二)查阅、复制餐厨废弃物台账及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抽查、监测及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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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适时监测】市容和环境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