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相关问题之探讨
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相关问题之探讨
摘要: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有很多变化,但对该事项所引起的相关财务核算问题却未明确,导致企业日常处理的不同。本文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规定的演变及其他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安全生产费会计核算
006年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在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2007年起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由此,需要根据规定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的企业大大增加。针对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及引起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事项,财政部会计司也先后制定了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会计处理在近年间发生了不少变化。
一、会计处理规定的演变及引起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
该意见针对财企[2006]478号文关于计提安全生产费的要求,规定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确认为一项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负债。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负债,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对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作了修改,即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时,根据支出性质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进行处理,同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根据解释第3号的规定,对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确认为成本费用,同时确认为一项权益(安全生产费)。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安全生产费。如有关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并冲减安全生产费,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安全生产费从最初的负债科目转为权益科目,从最初的成本费用中提取转为从利润分配中提取,最终又变成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一次变化总会产生新的问题,政策的变动对于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做了明确规定,但对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所引起的相关问题却未做出明确规定,比如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折合资本,计提而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等。随着适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日常处理存在诸多理解,不同的企业对于同样的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