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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出版物,印刷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维护出版







(五)对取得《出版物印制许可证》的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证书》;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可确定为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并颁发《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证书》。
第九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书和可行性探究报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中方主管部门的申报看法;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制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十一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联营、分立或迁移,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管理
第十二条
印刷出版物实行印刷合同制度。对出版物每一个印刷品种,出版单位与出版物印刷企业都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三条
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可承接印刷全国范围内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确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外出版物的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必需经所在地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并共同批准。
第十四条
出版单位托付印刷出版物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版单位必需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托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版号、条形码、出版日期、刊期、承接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出版单位只能托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出版物。
(三)出版单位托付所在地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和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需向承接印刷企业开具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图书、期刊印制托付书》(以下简称(《托付书》);托付印刷报纸,必需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登记证及出具托付印刷证明;托付印刷报纸、期刊增版或增刊,必需向承接印刷企业出示报纸、期登载记证及托付印刷证明,并出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或准印证。
(四)出版单位托付所在地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和出版物排版、制版、装订专项许可企业印刷出版物,必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并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五)出版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托付印刷出版物,还须经本出版单位所在地和承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
(六)出版单位托付印刷中学小学教科书必需到由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