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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内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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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内法规.doc

上传人:jiqingyong11 2017/4/19 文件大小: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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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内法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04-5-1 市内法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4 年4月 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31号自 2004 年5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 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 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拆迁项目性质确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期限不超过 1个月, 其他建设项目拆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第 15 日开始计算。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给予答复。延长的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十条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保证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未在拆迁范围内居住的, 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通知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空置的房屋,由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首次拆迁期限届满, 仍无法通知被拆迁人的,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勘察记录,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