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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4 页 共 11 页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在其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院士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要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参照《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各类竞赛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学生乘坐交通工具,按火车硬座、硬卧(晚 10 时至次日晨 7 时之间,连续乘车 6 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生住宿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对方单位住房,住宿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凭据报销。
(三)学生出差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
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的,须写明情况,由经费主管人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收,在国家差旅费限额内报销。
第七章 其他差旅费 第三十条 到基层单位(县级以下)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30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学校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