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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2/5/3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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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协议补充协议.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附件六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
  出卖方和买受方经和谐协商,就合同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合同(下称“补充合同” )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声明和保证
  否则出卖方有权回绝交付房屋,虽然超过了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出卖方也不构成逾期交房。
  4、买受方未付清合同商定的所有款项之前,出卖方有权回绝向买受方交付房屋,虽然超过了本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出卖方也不构成逾期交房。
  5、出卖方委托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向买受方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买受方知悉并批准根据物业规定有关商定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后领取房屋钥匙、办理交接手续。
  买受方回绝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出卖方有权回绝交付房屋钥匙并视同已完毕房屋交付,不承当任何违约责任,买受方还应按合同第十一条商定缴纳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并按合同及本合同商定承当违约责任。
  第八条:有关装饰、设备原则承诺的商定
  1、买受方在房屋交付时如对装饰、设备质量提出异议,出卖方承认的,由出卖方按商定原则进行修理、重做或更换;出卖方不承认的,买受方应委托莱山区质监站进行重新鉴定;买受方不委托鉴定或该鉴定成果拟定房屋达到商定原则的,出卖方发出的房屋交付告知中规定的房屋交接之日视为房屋交付之日;鉴定成果拟定房屋未达到商定原则的,出卖方应按商定原则进行修理、重做或更换直至达到商定原则。
  2、买受方在房屋交付时如对装饰、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按合同商定的措施进行解决,买受方承诺不以此作为回绝交接的理由。买受方若因此拒收房屋或逾期接受房屋的,不视为出卖方逾期交房。
  3、出卖方所交付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当保修责任。
  第九条:有关产权登记、预告登记的商定
  1、出卖方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出卖人有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义务履行完毕。
  2、因买受方的责任,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由买受方无条件支付出卖方代其垫 付的公共维修基金等有关费用,自出卖方垫付之日起,买受方以垫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有由买受方承当。
  3、买受方未立即按合同第二十六条商定办理预告登记、致使贷款部分房款未按合同商定期间达到出卖 方账户的,买受方按合同第七条商定承当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有关告知
  1、合同及补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告知、告知和有关文书以买受方在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措施或媒体公示等措施发出。对于在合同中载明的联系信息资料,买受方向出卖方保证是真实、对的、有效的。
  2、双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措施等自然状况如有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以本合同及其附件载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措施等自然状况送达有关告知和文书的,视为有效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乙方独立承当。
  第十一条:有关物业管理
  1、出卖方已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将涉及买受方购买的商品房在内的本社区委托给烟台东方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买方已经知悉并批准。
  2、买受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批准合同所附的《业主临时规约》的内容,承诺遵守《业主临时规约》。
  第十二条:如该商品房附带地下或顶层赠送部分,买受方只有使用权,不得变更设计改建,不得任意变化其用途,必需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否则引起的法律责任所有由买受方承当。
  地下车库、车位、商业用房等公共设施未计入买方所购商品房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之中,系卖方投资建设且未计入房屋销售成本,其所有权及其他权益均归属卖方。
  第十三条:其他商定。
  1、供热配套工程按市政供暖单位规定设计和安装。
  2、合同的所称“房号”为暂定号码,实际房号最后以政府机关批准的房号为准。
  3、出卖方为泰然名居 项目制作的一切简介、宣传及广告资料、沙盘、样板间等均不构成出卖方为本项目所作之任何承诺,不构成合同的构成部分。
  4、买方在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合同时,卖方已经充足尽到提示、阐明义务,对内容中有关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已经根据买方的规定予以阐明,买方已经充足知悉并表达接受。
  5、双方因履行合同、本补充合同等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查询费等。
  6、本补充合同是对合同的调节、变更、补充,本补充合同和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出卖方:东方海洋置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