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股权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方:
委托方:上海第十某印染厂(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徐家汇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谢裕中**
电话:63840587
受托方: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浙江绍兴杨讯桥
法定代表人:孙永利
为完善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某实业”)法人治理结构,顺利实现管理的交接,甲、已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管理甲方持有的民丰某实业部分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权的事项达成如下条款:
释义
本合同下列用语按如下定义和解释:
“甲方”指委托方, 即上海第十某印染厂。
“乙方”指受托方, 即浙江加佰利控股某集团有限公司。
“民丰某实业”指上海民丰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指甲方与乙方在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股权托管协议。
“股权处置权”指在股份上设置质押的权利和转让股份的权利。
本合同的名称及每条的标题将不限制具体条文的真实含义。
托管标的
甲方按照民丰某实业年月日拥有的总股本股计算,自愿将其持有的民丰某实业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即股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委托乙方管理,乙方代表甲方依法行使除股权处置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甲方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后,甲方不能再行使股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且其股权处置权应受本托管协议有关约定的约束。
托管期限
。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具备以下情况之一时自行终止:
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批准并在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
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的批准。
双方任何一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期间,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民丰某实业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按照程序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表决事项,乙方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乙方在促成民丰某实业作出拟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置换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甲方意见。
在托管期间,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民丰某实业章程等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重大事项,乙方在行使权利时,甲方享有知情权,但无异议权。
在托管期间,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甲方不得干涉。董事会可根据民丰某实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告之甲方,但涉及民丰某实业商业秘密的事项,董事会不得告之甲方。
当托管本协议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原因而终止时,依本托管协议第六条约定享有托管期间的分红权。
甲方承担以下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将该股权托管给乙方,并协助乙方代为行使除股份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甲方应按乙方的指示,将甲方掌握的民丰某实业及其附属公司的全部权属文件、财务文件、技术资料、设备清单、交易协议、及其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