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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了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查符合收费条件,并规范明码标价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内为业主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其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按《马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三种收费方式。
(一)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其中一类区设重点路段,类区划分见马鞍山市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见附图)。
(二)机动车车型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19人)、大型车()、摩托车。
(三)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指当日8:00至20:00(含),夜间指20:00至次日8:00(含)。
(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经物价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
经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不收费。
(五)实行包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第十二条 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专用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标准以内执行。
重点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可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收费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交通违法、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的车辆,按就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非收费时段、路段;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三)收费标准规定的免费时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住宅小区以外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申请停车服务收费,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场所申请停车服务收费,报所在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