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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docx

上传人:niupai21 2022/6/1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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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事实:
李某祖父拥有地契,在上建有房屋。几栋房子?(亲戚家的房子面积有多大?)
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家务农,
二儿子的子女在外务工,并在城里购房,户口也迁到城里。
大儿子家的儿子把户口从城里迁到农村,并将房屋翻修。(没有迁之前,交纳其他费用,原则 上是无偿取得。第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 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 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 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 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 作为遗产继承
共 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 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 有平等 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 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 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 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 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 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 额的问 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 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 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 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 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 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 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 家住崇明的杨先生感觉很不舒服,农村新造的楼房正逢拆迁,他拿到了47 万元补 偿费,钱还没捂热,就被叔父、姑父以及堂姐告进法院要求分割,理由是杨先生建造的房子 有部分宅基地面积是祖上留下来的,大家都有份。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法律已明确,无可争议,但其使用权能否作为公民遗产 进行分割?近年来,在本市市郊,当权利人死亡或动迁时,继承人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 能够继承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这类纠纷往往伴随动迁过程中宅基地补偿款分割而闹上公 堂。
崇明县法院对此类纠纷已引起关注,法院态度相当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公
民遗产进行分割。
案情:
一笔房屋拆迁补偿
引发一场家庭纷争
杨先生的爷爷 21 年前就已去世,奶奶 16 年前去世,两位老人生前曾有平房三间,建筑 面积为58 口 5平方米及宅基地总面积118 口 3平方米。1985年,杨先生的爷爷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