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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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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三条 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
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折算;
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折算;
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折算;
5、条式住宅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8米);
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为7米);
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0米;
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 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 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十五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
(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六条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
(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
(四)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二节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第十七条 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10米。
第十八条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第十九条 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条 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且不小于1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