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 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 更好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 受理信访人不服市(州) 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办理应由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省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 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2 (五) 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并向其报告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 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 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 (五) 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六) 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 办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 (一) 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 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 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 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五) 属于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管辖。第五条信访人请求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请求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请求复核的, 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 (二) 提出复查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提出复核请求的信访人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和其他材料。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4 (一) 接收申请。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后, 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一份附卷, 一份交信访人。(二) 受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初步审查。对符合复查( 复核) 条件的,在5 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单。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 可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时间内补充, 所需时间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