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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资项目监管抽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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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抽查 检查结果,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 处理;
(五)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在检查
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市人社部门 报告抽查工作情况。
第三章抽查名单抽取
第九条随机抽查每次应按不低于辖区内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总量25%的比例抽取;专项督查的具体比例根据实际 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不低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的 40%o对于社会焦点、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政府安排的重 点整治行为可实施100%全面检查。
第十条随机抽查的名单抽取,一般在每年的一季度和 三季度进行,专项督查的名单抽取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一条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部门内部纪检监察机 构全程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代表现 场监督。
第四章执法检查人员选派
第十二条市、县人社部门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库,抽查名单确定后,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采取不 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抽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进行选派,一 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 检查。
第十四条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 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章抽查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 必备条件指标、培训规范性指标和现场督查指标。
第十六条办学必备指标包括依法办学情况、管理人员 和师资情况、固定资产和教学设备设施情况、办学场所情况。
第十七条 培训规范性指标包括机构建设、行政管理、
广告简章内容、收费情况、投诉情况、教学设施完好率、师 资配备、场所面积与安全、培训考核取证情况、教学管理制 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现场督查指标包括开班备案情况、学员到课 率、超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培训情况,培训课程安排情况、 考试鉴定公平规范、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等。
第六章抽查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市、县人社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抽 查检查时,抽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抽查检查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现 场抽查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和相关资料,向当 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 求,并记录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记录表》中。
第二十一条抽查检查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 检查后,要及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检查记录表》 (附后),记录表应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 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检查记录表等 相关法律文书须录入计算机,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社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 查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 式。抽查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查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