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6年12月30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31日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和原有的非工业建设项目或 者营业场所,其生活污水无法进入集中处理排水管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 水系统,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 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水污翎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
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 使用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开挖池塘、餐饮经营、旅游、游泳、垂钓、 捕捞、野炊、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 清洗车辆、农机农具,在水体清洗衣物和其他物品;
(四) 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五)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六) 修建厕所、粪坑;
(七) 截流取水;
(八) 使用爆炸性、毒害性物质捕杀水生动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 关闭。
第二十四条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 和警示标志。
禁止盗窃、损毁与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设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城市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 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城市饮用水供 应。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落 实,监测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供应运行保障、设施维护保 养、水质监测、水量调度和安全巡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饮用水 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年度城市饮用水水源取水计 划,对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的水量进行监督和监测。
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 水水源地的规划和管理,纠正、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城市饮用 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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