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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减少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的通知》有关要求: .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减少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规范和控制中心公务费开支,特制定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渠道
指中心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原则上通过中心基本支出公用经费中支出。
二、接待标准
国内接待标准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外宾接待标准执行《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公务接待费预算编制
公务接待费预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
四、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
根据总局要求,年度开支公务接待费用(不含外事接待)超过10万元,财务部门负责向总局上报情况说明。中心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申请公务接待费,不得自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转嫁接待费负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努力减少公务接待费用开支。
五、公务接待管理审批
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度。接待部门负责办理接待费审批手续,填报〃公务接待审批表〃。包括公务活动内容、接待单位、接待人数、参加人员、接待地点、总支出金额计划。待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务接待。
(一)总支出金额500元(含)以下的接待事项,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总支出金额500元以上、2500元(含)以下的接待事项,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副主任审批;
(三)总支出金额25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接待事项,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副主任签批、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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