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交通委、上
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
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环规〔2021〕1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公安局、城夜间施工申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拟实施夜间施工3个工作日前通过市一 网通办平台(http: //zwdt. sh. gov. cn/govPortals/)或者直接向所 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统 一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一)至(六)项,同 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四)、(五)、
(六)三项:
(一) 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 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本市 企业可不提供);
(二) 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 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三) 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 盖章);
(四) 建设工程监管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施工的特 殊工序(或需要)的证明(附件4或附件5);
(五) 施工单位与当地居委会(或业委会、小区所在地街道、镇 政府)签订的《夜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
(六)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共同盖章)。
第九条 (许可流程)
区生态环境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应视情况到施工 现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形成许可文 书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不予许可的情形)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许
可:
(一) 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施工工序;
(二)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 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三) 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施工作业;
(四) 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 申请;
(五) 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六)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七) 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造成严 重扰民的;
(八) 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一条(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每日17: 00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 许可信息在市生态环境局等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 并及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告示)
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1天在施 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和建筑施工现场 监管检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办理部门)
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工地所在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 道路管理机构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占用道路施工天数要求)
同一路段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施工工 地连续夜间施工除遇有即将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外,原则上不得超过 10天,两次备案的夜间施工之间必须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路段 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20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 定天数的,需递交道路所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夜间施工要求)
夜间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 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 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 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 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四)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 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五) 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 00时至次晨6:
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六) 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第十七条 (夜间施工备案材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
程)、轨道交通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样式和规 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夜间施工5个工作日前通过一 网通办或者直接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道路管理机构提出申 请,并同时递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项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市企业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