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15 天向辖区环保局办理污染物排放
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及其处理设施,并提供有关污染
防治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 (夜间施工申请)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类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
申请表》(附件 1)样式和规定,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在拟实施
夜间施工 5 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提出申请。
同一工程的不同施工单位应分别填写附件 1,由建设单位协调后
统一提出申请。首次申请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一)至(十)项,
同一工地再次申请的,递交的材料应包括下列第(四)、(九)两项:
(一)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承包施工单位、工程转承包单
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地总平面布置图(包括周边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
和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设备布置情况);
(三)施工进度计划表(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
盖章);
(四)现场夜间连续施工的具体时间和工程量(需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盖章);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夜间
施工的特殊工序的证明(见附件 7);
(六)施工单位与周边敏感建筑物住户或当地居委会签订的《夜
间建筑施工谅解协议》;
4(七)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八)夜间文明施工承诺书;
(九)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共同盖章);
(十)拆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因特殊需要夜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的证明。
第十一条 (许可流程)
区(县)环保局在受理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申请后,应视情况到施
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属于重点区域范围的,区环
保局应当将《房屋建筑类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现场核查内部流转单》
(附件 3)及相关材料递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进行审核和签署许
可意见后返回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制作送达许可文书,并按照规定
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告知手续。属于一般区域范围的,区(县)环保局
直接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环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夜间施工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不予许可的情形)
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许
可: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施工工序;
(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
可以避开夜间施工的;
(三)不符合许可要求的施工作业;
(四)中高考期间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
申请;
5(五)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缺漏的;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的;
(七)获准夜间施工的当月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造成严
重扰民的;
(八)当月累计施工超过规定天数的。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及公示)
区环保局应于每日 17:00 前将当日获准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
可信息在上海环境网等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并及
时告知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告示)
经获准可以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提前 1 天在施
工铭牌中的告示栏内和周边主要居民点予以张贴获准批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许可后的监管)
区(县)环保局应当加强辖区内夜间施工许可办理和建筑施工现
场监管检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和后期监管。
第三章 市政、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办理部门)
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
续。
第十七条 (可以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保障白天交通畅通须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