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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贪污、贿赂罪.docx

上传人:xiaobaizhua 2022/6/4 文件大小:1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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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罪
内容提要:明确******罪的一般规定,认识同这一类犯罪作斗争的重大现 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具体掌握几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其处罚 原则。
第一节 ******罪概述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具体来说,是看
该行为是否属于下列法定的挪用***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除此范围之外的其 他挪用***行为,应视为挪用***的一般违法行为。
2、挪用***罪未遂的认定。
挪用***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3、区分挪用***与借贷***。
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只要 办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续,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都可以相互借用款项。其特 点在于:一是合法,二是自愿,三是用途合法。这三点,正是挪用***所不具有 的,但其却具有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的特征。故挪用者与***所有者之 间不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4、挪用***进行担保案件的认定。 对于挪用***用于担保的条件,要依照 本条规定的挪用***罪定罪量刑。认定的关键:一看用所挪用的***进行的担保 是否合法;二看挪用人在担保过程中是否获取利益。
5、区分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挪用***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2)挪用***罪与***罪的界限。
(3)区分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罪的界限。
(4)区分挪用***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 384 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 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一九九七年六月至二 00 六年十二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 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 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 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六百四十 九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概念及其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 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 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 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权上的便利。(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 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 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本法将***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 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属于财物自不待言,但 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估价,而且许多财产性 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没有理由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 外。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 93 条 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 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 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 不能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认定
1、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本法第388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 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
7 增:影响力交易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